商标注册的内容主要分为文字和图形两大块儿,今天创意管家小编主要给大家分析一下商标注册的文字部分。
很多商标注册的客户都曾经咨询过我们的客服:“我之前提交的商标注册被驳回了,而驳回的引证商标的名字与我提交注册的名字不相同,为什么会被驳回呢?!”给大家举个例子:某注册人申请了“阿迪多斯”商标,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因与“阿迪达斯”名称近似,商标驳回。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这里有一个概念,叫做“近似商标”,所有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都会被商标局驳回,而导致注册失败。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讲讲什么是近似商标。

递交给商标局的商标都是有商标局审查员来审查的,审查的主观性不同,结果也不同,但所有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都遵循着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文字商标的审查规定如下: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 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 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 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8.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 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7.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以上是创意管家商标小编总结的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并不是很多商标注册人所认为的,只有和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文字名称完全一样的才会被驳回,而是只要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就会被驳回。文字商标在审查过程中有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想要注册成功一个好的商标一定要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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